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中信金總部大樓標售案條款內容,引起金管會關注,昨(26)日向中信金進行了解,後續將注意是否實質移轉及符合相關法令,包括銀行自留5%部分須一半以上營業用,金控若買回20%部分則須全部自用等。
中信金總部大樓標售案條款內容遭金管會關注,金管會表示會持續注意是否符合金融法令規定及收益。(圖/好房資料中心)

市價推估高達200億元以上的中信金總部大樓標售案,前天(25日)標售架構出爐後,金管會銀行局昨天向中信金方面了解相關惜售條款內容,並提醒注意有無實質出售,及未來如何認列收益等問題。
金管會官員表示,中信銀董事會通過的僅是標售案架構,未來還是要看實際買賣契約內容,是否符合金融法令規定及收益如何認列,金管會會持續注意。
在金融法令規定方面,中信銀規劃自留5%部分,依銀行法第75條規定,必須有一半以上營業用。
至於中信銀規劃,中信金及其子公司有權向得標人價購新建大樓總建物面積20%部分,依金控法第39條規定,金控投資不動產,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自用為限。官員表示,金控投資的不動產必須是全部自用,不能出租,但金控子公司營業用,也算是金控的自用。
中信金及其子司有權購入20%部分,外傳是為中信金子公司中信人壽出手購買預留空間。官員表示,依規定保險業不能投資預售屋,向得標人購買重新合建後的大樓20%,可能屬於「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的建築物為交易標的物」的預售屋投資。
至於中信銀這筆資產處分後的收益認列問題,也是金管會關注的,除了上述銀行自留5%、金控及其他子公司有權買回20%外,依中信銀規劃,未來就新建大樓其餘75%建物面積,享有優先承買權。
金管會表示,這類附買回條件的交易,能否認列收益,必須視有無移轉的實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