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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條例 今再衝刺續審

#地方 #都市更新條例 #違憲 #修正草案 #通知送達

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遭大法院宣告違憲,在4月26日失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快馬加鞭審查都更條例修正草案,朝野同意新增「通知送達」規定,都更相關通知都須以雙掛號或專人送達;若無法達成,則必須公告在專屬網頁、連續登報3天,並在更新單元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公告。

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高舉標語。(記者劉宗龍攝)

對於爭議的同意門檻、公聽會、聽證會,及所謂的「強徵條款」是否納入落日條款等,今日將再激戰。

現行都更條例第25條之1被許多團體稱為強徵條款,其來有自;條文規定協議合建的都更事業,若不能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只需要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樓地板面積超過4/5同意即可;因此,邱文彥昨天提出訂定落日條款的建議後,委員會雜音四起,決議先保留條文留待今天討論。

至於同意門檻及公聽會、聽證會等爭議,根據大法官解釋,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的同意比例是1/10,門檻過低,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此外,現行都更條例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也沒給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但各立委在昨天審查時看法差距過大,相關條文將在今天一併處理。

邱文彥說,今天的會議重點包括落日條款、公聽會、同意比例等3項,修法雖然急迫,但也希望修出來的法不只是「看起來很漂亮」,實際上卻窒礙難行;修法必須面面俱到,免得到時候要「重啟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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