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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標售公共設施保留地 澎湖望安鄉長遭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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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News記者林茂榮/台北報導

澎湖縣望安鄉長葉忠入及秘書賴世銀,違法標售公共設施保留地,監察院102年5月10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馬秀如、陳健民提案,彈劾葉忠入、賴世銀,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監察委員馬秀如陳健民提案彈劾澎湖望安鄉長葉忠入及秘書賴世銀違法失職 (圖/記者連茂榮攝)
 
彈劾案文指出,澎湖縣望安鄉自91年起大量接受納稅義務人捐贈土地,成為不肖財團及政客覬覦土地容積移轉龐大利益之標的。鄉長葉忠入及秘書賴世銀等人接受財團勾串,甘冒風險,違背法令規定,漠視上級、主管機關多次函文制止,於去年6月標售1,026筆公共設施保留地。
  
監察院調查發現,澎湖縣政府及內政部已要求望安鄉停止標售,但鄉長及秘書置之不理,仍公然繼續辦理;既已標售,內政部要求不得過戶,鄉長及秘書仍托詞不從,致48筆土地過戶予得標人,其中32筆又迅速移轉至第3人。
   
監察委員馬秀如、陳健民提案指出葉、賴2人許多違失: 
一、 明知「澎湖縣望安鄉鄉有財產非該縣轄區內土地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違反都市計畫法、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內政部函釋規定,在澎湖縣政府函示該自治法規牴觸上位法令的情況下,仍逕予發布實施,並蓄意不報縣府,取得可標售土地的形式「依據」。
 
二、 在沒有法源依據的情況下,強行召開望安鄉公所財產審議委員會,再偽造會議紀錄,偽稱已作成標售本案土地之決議。
 
三、 公告投標須知,但不公告買賣契約;且在投標須知(履約內容)規定:得標者須在7日內(得標後)繳交1,026筆土地之土地款,但實際簽訂之契約卻容許得標者可在1年內分批繳款、分批移轉土地。繳款、過戶得分批之約定,不但違背公開資訊,且方便土地炒作業者自事先覓得之承接人取得資金,確保自己獲得暴利。
 
四、 判定得標與否之標準,除總標價最高以外,還有每筆土地的投標價均須超過該筆土地所定底價。此種決標方式明顯異於業界常規以投標總價最高者得標之作法,而且不公告每筆土地之底價,試圖排除外人,保證勾串特定業者必定得標之嫌疑重大。
 
五、 除標售前無視上級命令執意續辦外,土地標售後,在內政部禁止土地過戶予得標人時,仍違令續辦土地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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