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黃暐迪/綜合報導
1月11日為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依法雇主應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投票日當天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依法雇主應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示意圖/photoAC
勞工局表示,放假一日指的是從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行使參政權,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雇主不得將投票日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工局說明,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
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以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為例,勞工外出投票3小時,返回工作5小時,則雇主須加倍發給5小時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
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依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計給之加班費為前2小時4/3倍,第3至8小時5/3倍,第9至12小時8/3倍。
勞工局特別提醒,雇主應就勞工戶籍地遠近給予合理時間往返投票,若事業單位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至100萬罰鍰,並應補給工資,以維護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