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嘉義報導
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後,將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適用,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因此適用優惠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如戶籍遷移、出租、營業等,應於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經查獲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為免被處罰鍰,原申請自用自宅之房屋,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或戶籍已遷移者,請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核課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