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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屋土地的原因不同 成本減除也不同

#租售 #土地 #地方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綜合報導

民眾取得房屋、土地的原因不同,可以減除的成本也不同。財政部表示,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成本為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

至於因買賣取得房屋、土地,成本為取得房屋、土地的價額。

取得房屋土地的原因不同,成本減除也不同。(圖/好房網資料中心)計算 評估 預算 投資 電腦 年輕人 買房

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轄區內陳先生電話詢問,父親在2016年1月間以1,500萬元購入高雄市A透天厝後,在去年1月間贈與給陳先生,陳先生在去年9月間出售,其取得成本可否列報1,500萬元。

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改採「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應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而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土地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高雄國稅局指出,個人取得房屋、土地的原因不同,可減除的取得成本也不同,因買賣取得房屋、土地者,成本為取得房屋、土地的價額;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者,成本則為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但配偶贈與除外。

高雄國稅局說,陳先生是因贈與而取得透天厝,成本應為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而非其父親在2016年1月間購入透天厝的價額1,500萬元。

官員提醒,房地合一稅是採分離申報課稅,即使虧損也要依限辦理申報,如未依規定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日內期限內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後,納稅義務人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即使無應納稅額,仍會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行為罰,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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