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曾伯愷、蔣永祐、蕭雅娟/綜合報導
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和誘未滿16歲之人,以略誘論」。
律師蕭皓軒表示,若嫌疑人、被誘人雙方都是未成年人間「主動」聯繫,通常較有利嫌疑人;實務上個案通常出於未成年人內心意思所做出的決定,非受嫌疑人行為所影響。資深警官表示,略誘罪是保護未成年人,若嫌疑人同樣未成年,交由少年法庭審認其罪責。
除了青少年貪玩離家,恐讓朋友陷入和誘、略誘罪,父母離婚放棄監護權,阿嬤堅持留下金孫,也可能涉略誘罪。
桃園一對夫妻離婚後小孩親權歸母親,5旬阿嬤爭搶金孫帶回老家,無視前媳婦多次要求返還,向家事法庭聲請交付子女,仍不願交出金孫,直到被控刑法略誘罪。法院認為,阿嬤侵害親權行使情節重大,且一再用訴訟手段拖延,依略誘罪判6月徒刑,不予緩刑,阿嬤上訴,高院不採信其說詞,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