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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法部分違憲 應2年內修法

#政策 #理財 #遺產稅法 #憲法 #財產權
中國時報記者林偉信、吳靜君/台北報導
 
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內等7名大法官月底卸任,憲法法庭28日再作出「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擬制遺產課稅案」2件判決。其中,《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依規定徵稅,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2年內修法。
 
陳姓男子2017年死亡,他2016年將名下某公司股票11萬4800股贈與周姓妻子。陳男死後,周女與3名子女均拋棄繼承,唯一的繼承人是陳男的非婚生女兒。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認定陳男生前2年內贈與周女股票視為陳男遺產,計入遺產總額,但陳男的非婚生女兒主張,她的應繳稅額已超過繼承所得,提起行政訴訟。
 
 

 

憲法法庭28日作出「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擬制遺產課稅案」2件判決。圖/林偉信攝

憲法法庭28日作出「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擬制遺產課稅案」2件判決。(林偉信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生前贈與擬制為遺產規定,就受贈人拋棄繼承,其餘繼承人必須就「視為遺產」負擔遺產稅,未設有稅額上限等配套措施,違背量能平等課稅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財產權,因此聲請釋憲。
 
另外,李姓男子2016年5月死亡,他死前2年內將上億元土地贈與給游姓妻子,這筆土地被列為遺產,游女與兒子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可以請求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減少遺產稅額。但法院判決游女及兒子敗訴確定。游女及兒子則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判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擬制遺產之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之規範,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另其使繼承人繼承權之經濟價值嚴重減損者,侵害《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機關應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相關機關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游女及兒子的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財政部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結果,並會在2年內修法。
 
林偉信、吳靜君∕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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