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北市文山區上午驚傳墜樓意外,一名21歲的吳姓男子,從10樓頂跳樓輕生,結果意外壓死當時正在社區內聊天的61歲婦人,兩人均宣告不治。法界人士表示,在刑事責任上,吳男亦不幸身亡,因此無法追訴;不過,民事部分,被害婦人的家屬,對於天外飛來橫禍,可循求法律途徑,先確認吳男的過失責任,再就吳的遺產,以民事損害賠償管道進行求償。
類似跳樓輕生意外壓死無辜者的憾事,雖不多見,但偶爾還會見諸報端。(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類似跳樓輕生意外壓死無辜者的憾事,雖不多見,但偶爾還會見諸報端。民國75年間,家境清寒的黃姓男子,騎腳踏車到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二段一棟大樓前叫賣燒肉粽,但意外被當時從10樓跳樓輕生的胡姓女子壓個正著,黃男當場死亡,胡女奇蹟獲救。
檢方後來追究胡女的刑事責任,依過失致死罪將她起訴,法院後判胡女6月徒刑。當時因與未婚夫吵架而尋短的胡女,一度逃避官司而遭到通緝才歸案。
10年前,台南永康市一位40歲的張姓男子厭世,從23樓一躍而下,壓中當時在轎車內的曾姓女子,曾女因為天外飛來橫禍,傷重送醫不治,但跳樓的張男,卻因衝撞力被車體空間及反彈力量吸收,大難不死。
法界人士表示,類似上午發生的墜樓意外,墜樓者如果獲救,才會衍生相關的刑事責任,但本案中吳男不治身亡,頂多只會發生民事的賠償責任,不過,法界人士也說,前提要確認吳男的過失責任,如果吳男留有遺產,被害人的家屬才能進一步循法律途徑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