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朱曼寧/台北報導
每逢情人節,愛侶們總以禮物或慶祝活動表達愛意,也有不少情侶會計劃一同置產,尤其現今社會風氣開放,對於同居的接受度大增,尤其不動產價值與日俱增,因此許多情侶考慮婚前共同購屋,共築愛巢當作愛情的保證。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總監郎美囡表示,未婚的情侶共同出資購屋,往往礙於情意,較少研擬合資購屋的協議,然而房屋會有貸款、登記所有權人、未來售出與否、繼承處理等的諸多問題,因此建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應事前清楚規劃,將金流證明彙整留存,避免問題發生時,因紛爭傷了和氣。
住商不動產客戶服務部首席協理吳光華提醒,情人合購房屋爾後分手翻臉對簿公堂的情況時有所聞,在所有權登記的部分,為能保障雙方權益,登記在兩人共同名下時,要先闡明兩人之間的出資比例,同時也要要求代書在建物及土地所有人登記時載明分別持分比例,而且切記建物及土地謄本是分別依照兩人的持分比例來各自持有,避免日後為了房子產生糾紛。
此外,一間房子有兩個人或兩人以上共同持分,要出售時一定要由全部的共同持有人同意,或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才得以出售,因此,情侶之間要共同購買房屋當作愛的保證之前,還是要三思而後行。
吳光華也指出,如果有貸款的情侶們還會面臨到由誰出面借款的問題,多數的銀行都不接受房貸「共同貸款制」,比較建議的做法是由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當「借款人」而另一方則當成「連帶保證人」,一方面可以共同承擔責任,另一方面也可以更有機會以較好的條件借到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