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游明煌/基隆報導
蔡男向唐女購買基隆一間總價445萬元房子,交屋時唐女在不動產說明書中「現況有無滲漏水情形」項目勾選「無」,但蔡男在距離交屋後近5個月,發現因外牆漏水導致臥室天花板漏水,打開後還發現有塑膠盒集水。法官判決唐女要給付28萬餘元修繕費用給蔡男,作為減少價金之用。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蔡男於民國109年7月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總價445萬元向唐女購買基隆市一間房產,8月交屋,唐女在契約附件不動產說明書中「現況有無滲漏水情形?」項目勾選「無」。
但自109年12月起,蔡男發現房屋前臥室天花板接縫處有漆面凸起、色差等情形,經聯繫唐女曾前來修繕,但後來又再度發生天花板滲水現象。經蔡男打開天花板後發現上方設有鐵盤並放置塑膠盒疑似集水用,因集水功能失效導致滲漏至天花板,認為漏水瑕疵在交屋前即已存在。
蔡男依法院囑託社團法人基隆市建築師公會鑑定的報告,認為因房屋滲漏水瑕疵所需修復費用及交易性貶值金額35萬餘元,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同額價金。
但唐女向法官說,漏水瑕疵並未舉證交屋前已存在,自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且縱認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但鑑定報告指明房屋漏水原因是外牆漏水,依民法第799條規定,應由全體區分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修繕費用,並非區分所有人,不是向她請求。
法官審理指出,發現房屋漏水距交屋時間近5個月,依一般房屋漏水非短時間所能形成,顯見漏水狀況並非交屋後的數月所造成,依鑑定結果,目視2到3樓範圍外牆面有龜裂紋現象,且經觀察下雨天後室內頂版滲漏水更明顯,且3樓住戶目前並無居住使用,應可排除上層住戶設備管線漏水。
法官還表示,漏水原因是房屋外牆水密性失效,唐女雇工施作防水處理無法完全避免漏水,況且花板內既設防水塗層及採用鋁板、PVC板、水桶盛水設施等,認定漏水瑕疵,在交屋前即存在。
法官說,不論新屋或中古屋,如發生漏水,居住情形必受影響而無法為正常居住使用,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外牆裂縫造成,社區管理委員會對共用的外牆疏於維護,仍不影響賣方應對買方負擔通常效用或保證品質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