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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天坑肇因未釐清前 可先請求國賠

#居家 #停水 #工地 #政策 #南京西路 #天坑
聯合報記者林孟潔/綜合報導
 
台灣各地天坑事件頻傳,民眾若因此受損,該向誰求償?又該如何保障權益?律師林富貴表示,關鍵在釐清道路塌陷原因,再由主管單位負起賠償責任,在肇因暫未釐清前,民眾可先向道路主管機關請求國家賠償。
 
林富貴指出,造成天坑的原因很多,例如建築工地施工不慎、自來水管破裂、地下汙水管滲水、開挖埋設瓦斯管線或電纜線疏失等,究責關鍵在於釐清道路塌陷的原因,再由主管單位負起法律責任;若公家機關要負責,民眾可請求國家賠償,若是建商等私人單位釀禍,也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南京西路天坑。記者曾原信/攝影
南京西路天坑就在大稻埕碼頭旁。記者曾原信/攝影
林富貴說,若天坑原因尚未釐清,身體或財產受損的民眾可先向道路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因政府機關有義務養護轄區道路,維持道路正常順暢通行,縱使非公家機關造成路面塌陷,政府仍可能被認定與釀成天坑的「肇事者」有共同侵權行為。
 
如果因天坑事件而被迫停水、停電,是否能請求賠償?林富貴認為,如果天坑未造成明顯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求償就有困難,因請求賠償得舉證並量化實際損失;若餐廳、商家因停水停電而無法營業,可以最近六個月平均營業額為基準,提告請求賠償。
 
「天坑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林富貴說,刑法第一三○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構成要件要公務員怠惰廢弛職務,例如天坑出現前,已有住戶通報塌陷、漏水、滲水,公家機關卻遲不處理,最終釀成災害,實務上要構成此罪是有人傷亡。
 
一名法官指出,道路屬公有公共設施,負責管理維護的公家單位本應維持路面安全,若疏於管理、維護而造成人民有所損害,就應承擔賠償責任。他說,無論是請求國家賠償或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均為兩年,應完整保全包括事發當時照片、監視器畫面、醫療或維修單據,才能在訴訟中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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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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