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建設公司林姓行銷部主任,去年4月間與代銷業務員小蘋酒後,在喝酒場所、計程車內、小蘋的住處,連續猥褻被害人,經被害人提告,台中地院以林已與小蘋達成調解,給付被害人新台幣40萬元,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0月,緩刑2年,並罰60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書指出,林男為某建設公司行銷部主任,而小蘋(化名)為代銷業務員,去年4月15日晚間, 兩人在中市某商店內飲酒,林以手游移撫摸她的雙腿、臀部及腰部,並以手隔著衣褲碰觸A 女之下體、胸部。
建設公司林姓行銷部主任,去年4月間與代銷業務員小蘋酒後,連續猥褻被害人,經被害人提告,台中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0月,緩刑2年,並罰60小時義務勞務。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期間小蘋曾多次以手阻止林,將林的手從她衣褲拉出,林仍置之不理,繼續撫摸,於小蘋準備搭車離去前,更親吻她的嘴巴。
林於同日深夜,藉故要送她返回租屋處,與她共乘計程車離去,卻在計程車後座,違反她的意願,以手環抱她的身體,經小蘋告以「不要碰我」,林仍以手摸碰她的胸部。
同日深夜,小黃抵達小蘋租住處後,林將她推到床上,經她告以「不要碰我,離開」,林仍試圖脫下她衣褲,並於過程中趁隙以手隔著衣褲碰觸她的胸部及下體,小蘋假裝嘔吐並趁隙跑入廁所躲避,或在床上以手抱膝捲曲身體,避免林繼續猥褻,林即自行離開。經被害人向店家調閱監視器,並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