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業者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另一國內業者赴境外施作的交易型態,依營業稅第7條第2款規定,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業者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另一國內業者赴境外施作的交易型態,可申報適用零稅率。(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據營業稅第7條第2款規定,遇國內業者A接受國外業者B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且轉委託國內業者C赴境外場地施工的工程交易型態,國內業者A由境外業者B取得之收入,扣除要給受委託國內業者C的款項後,只要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則可依法申報適用零稅率。此外,受委託的國內業者C由國內業者A取得之收入,只要檢具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一樣可依照營業稅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零稅率。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國內A公司承接了國外B公司的碼頭工程,A公司自行提供鋼板樁、鋼管(板)樁等主要材料,其餘材料、機具設備及技術人員則委託國內C公司提供並赴境外施作,以美金付款。在此種工程交易形態下,受委託的國內C公司只要出具與A公司的工程合約、美金匯入水單向國稅局申報,即可適用零稅率。中區國稅局說明,此型態可申報適用零稅率,主因在於,依據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營業稅稅率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