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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草案 初審過關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繳稅 #法律 #政策

譚淑珍/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昨(28)日初審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全文共23條,未來三讀通過發布實施後,稽徵機關違法調查、取證,原則上不得作為對納稅人課稅或是處罰依據。同時,此法較為突破性的規定,是第20條規定專責協助納稅人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未來《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稽徵機關違法調查、取證,原則上不得作為對納稅人課稅或是處罰依據

昨日初審通過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重點,在正當法律程序的部分,第12條規範稅捐稽徵機關之調查程序,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除要求稽徵機關調查前給予納稅人陳述意見機會外,對違法調查而取得的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對納稅人課稅或是處罰依據。其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規定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

由於稅捐案件具有高度專業性,許多法官對其太過陌生,致使往往以稅捐稽徵機關的立場為依歸,喪失行政訴訟保障納稅人權利意義。立法院財委會召委王榮璋指出,我國已設有智財法院,但目前在行政法院中案件所占比例最高的稅務訴訟,卻連專庭都沒有設置。

因此在本法中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同時,稅務專業法庭的法官除了需要專業證明書,每年也應持續接受專業訓練。另一個突破性的規定,是專責協助納稅人協調稅捐爭議、提供必要諮詢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王榮璋說,這在美國、英國及韓國運行多年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稽徵機關目前雖也設有專責人員負責相關業務,難免讓外界有無法脫離機關本位、欠缺獨立性的疑慮。

但新法制定後,他說,納稅人可以藉由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協助,在課稅前更了解自己所擁有的權益,在爭議發生後,能更了解如何爭取應有權利,達成迅速解決紛爭及節省司法成本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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