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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7天假眉角多 勞工別忘了自己權益

#春節 #國定假日 #勞工 #薪資
經濟日報記者陳素玲/綜合報導
 
下周就是農曆春節了,勞動部17日表示,農曆除夕到大年初三都是國定假日,雇主應該依勞基法給假給薪,如果其中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必須擇日補假;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補假的日子工作,則必須給付加倍發給工資。
 
勞動部表示,今年農曆春節7天假期,既有國定假日逢休息日、例假日,又有提早小年夜放假,然後於年過周六補班,因此情況較為複雜,即使是一般周一到周五為工作日的常態班表,也有許多眉角。
 
農曆除夕到大年初三國定假日,雇主應該依勞基法給假給薪,如果其中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必須擇日補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農曆除夕到大年初三國定假日,雇主應該依勞基法給假給薪,如果其中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必須擇日補假。
 
勞動部舉例,如果是周一到周五為工作日、周六是休息日、周日是例假的企業,今年1月25日及26日(農曆初一、初二)剛好遇到休息日與例假,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應該擇日補假。很多企業因此在1月28日及29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形成六天春節連假。
 
因為初四、初五是國定假日補假,因此當天性質就是國定假日,勞工如於1月28日及29日(初四及初五)出勤者,雇主都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如果是在1月25日(初一)出勤者,因為當天原本是休息日,雇主如果要求勞工當天上班,必須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而非一般日的加班費標準。
 
今年因為政府機關為了讓大家可以春節有七天假,從1月23日小年夜就開始放假,然後規畫於2月15日補上班,勞動部表示,民間企業如果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調整為七天春節連假,可以根據「8周彈性工時」規定,在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將原本2月15日的休息日與1月23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但調整之後,1月23日就變成休息日,如果雇主請勞工於1月23日工作,則必須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至於1月26日若屬例假日,則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不能要求勞工出勤。
 
勞動部呼籲,雇主應該根據上述原則安排及挪移今年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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