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曾健祐/台中報導
台中傅姓男子在經營的幼兒園內飼養3隻狗,因夜間吠叫聲擾民被檢舉,警方到場訪查發現犬隻容易因本能持續吠叫,依社維法對傅開罰2000元,傅不服表示警方僅憑檢舉人單一主觀感受;法院查,現場除錄影還有居民具名檢舉,認定狗吠聲確實嚴重妨礙住戶生活安寧,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經查,傅男在太平區經營幼兒園,因園區內飼養的3隻狗長期吠叫,附近鄰居不堪噪音多次檢舉,轄區太平分局警員也多次到場查訪,並認定傅飼養的犬隻噪音擾民,以影響他人安寧並達難以忍受程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裁罰傅罰鍰2000元。

傅男不服聲明異議,表示因園區內曾遭陌生人闖入,所以才養狗維護安全,犬隻如遇有陌生人、車經過靠近,因天性使然而吠叫。傅也認為,警員靠近園區時,特意在圍牆外拍攝狗吠叫情形,逕以犬隻防衛行為認定製造噪音,尚嫌速斷。
傅也說,他養狗數十年,從未接獲鄰居反應犬隻吠聲而影響居住安寧,警方僅憑檢舉人單一主觀感受就認定他是長期以犬吠擾民,裁罰非妥適。
台中地院簡易庭查,太平分局警員今年6月3日晚間實際到場查訪,經現場錄影實測,發現傅確實在園區內養3隻狗,且犬隻容易基於本能反應持續吠叫,經開立勸導單後又於7月21日、31日收到附近民眾具名檢舉,表示犬隻會在幼兒園下課後不定時吠叫,嚴重妨礙生活安寧。
法院查,全案有錄影、現場照片、勸導單及受理紀錄可佐,傅男也稱下課後狗會放出來,晚上9點半後綁在建物後面,經比對和檢舉人陳述吠叫時間相符,堪認確實有發出噪音影響他人生活安寧,認為原處罰無違誤,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