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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產業地上權租金 減1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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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傅沁怡/台北報導
 
為促進異業結合,鼓勵民間參與指定產業地上權招標,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以長照為主的指定產業地上權除了權利金較一般地上權少1成,本次修法也大幅放寬投標人資格。
 
財政部表示,過去投標人必須是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且屬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等非營利事業,修改後,只要符合地上權招標資格,且興辦公共福利或慈善救助事業,都可適用較低的權利金成數底價規定。
 
指定產業地上權
指定產業地上權
 
一般地上權權利金底價大約是市價的3成到7成,財政部指出,指定產業地上權的權利金底價則會低於市價的2成到7成。今年財政部也再針對長照辦理指定產業地上權招標,時間預計落在第二季。
 
財政部強調,指定產業地上權主要是配合國家政策,因而提供較低的權利金底價,且有別於一般地上權是以超過底俱的最高價得標,指定產業地上權是採最有利標,以防杜外界對政府可能低租土地、助漲炒房的疑慮。
 
除了指定產業地上權,本次財政部也一併修法增訂分戶轉讓的無償委託管理契約受託人,得在一定條件下申請終止契約機制,但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該規定2013年上路至去年底得標者都不適用退場機制。
 
財政部是在2013年增訂,一般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案的地上權人,辦理地上建物一部分連同應有地上權持分讓與他人(分戶轉讓)時,應與國產署所屬分署簽訂無償委託管理契約,負責各受讓人應繳納地租的收繳等管理事宜。
 
舉例來說,建商如得標住宅用的國有地地上權並興建房屋出售給民眾,每年應付的相關權利金和地租等,應由該建商負責向住戶收取。由於先前該規定沒有退場機制,等於建商須等70年地上權租約消滅後,才能解除相關工作。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改法規後,後續得標者只要完銷且執行管理滿五年,可申請終止無償委託管理契約。
傅沁怡∕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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