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饒祥浩
台灣自由經濟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第一階段已於8月上路,指定「六海一空」等7處自由貿易港區及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為示範區,發展「智慧運籌」、「國際醫療」、「農業加值」、「產業合作」等四大產業活動,並以「人員、商品與資金自由活動」、「開放市場接軌國際」、「打造友善租稅環境」、「提供便捷土地取得」、「建置優質營運環境」為五大推動策略,期能藉此打造台灣成為自由經濟島,帶動我國經濟發展並提升國際競爭力。
台灣自由經濟示範區以四大產業和五大優惠政策推動,欲帶動我國經濟發展和提升國際競爭力。(圖/好房資料中心)

然而同時期在對岸,被賦予「中國第二次改革開放」意義的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正式掛牌運作,一個人口更多、產值更大的自由市場正在逐漸成形。面臨來自對岸的競爭壓力,台灣政府研議在原有的架構下再加碼,擬將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工業區也納入示範區的範圍,並在符合「新技術、新人才、新事業、國內所欠缺沒有的」四大原則下,將租稅優惠的適用範圍擴大到「虛擬區」的業者。
從稅務的角度觀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並未給予特殊的租稅優惠,因此,台灣示範區規劃的租稅獎勵應是一大亮點。然而,相關配套措施亦應同步完善,始能達到預期效果,筆者提出幾點淺見如下,期能產生拋磚引玉的效果:首先,示範區給予區內企業研發投抵延長三年抵減的優惠,然對於有關研發活動的認定部分,建議比照目前產業創新條例的方式,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是否具有研發高度,是否符合研發活動的範圍,然後再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抵減稅額,避免過往企業與稅捐稽徵機關間因研發活動的認定差異,所導致層出不窮的稅務爭議。
其次,示範區給予外商授權或出售專利取得收入免稅的優惠,然該專利應不限於已在台灣登記的專利權,因為外國企業常常因為商業機密的考量而不願意去申請專利,或因為專利登記曠日廢時而未及在台灣登記,此時若將此等專利的授權或出售排除在外,顯然將使協助我國企業引進國外新進技術的美意大打折扣。
再者,考量我國企業紛紛將低附加價值的生產功能外移以提升競爭力,該專利的使用方式即不應以由被授權人在國內生產使用為限,因為母子公司本為同一經濟個體,台灣企業即便將取得的專利供國外子公司生產使用,其最終經濟效益仍歸屬於台灣企業所有,與扶植我國企業目的並不相悖。
最後,有關「外國股利匯回台灣實質投資免稅」,以及「跨國企業來台設立區域營運總部,新增投資或創造就業達一定標準者,在總部設立3年內,自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收益匯回台灣實質投資,適用10%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稅率」部分,對於「實質投資」的定義以及「新增投資或創造就業」的標準,宜於法令發布後盡早釐清,提高示範區租稅優惠政策的可預測性與透明度,以利招商引資並減少後續的租稅爭議。(作者為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營運長劉惠雯會計師、楊建華會計師及饒祥浩資深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