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曾健祐/台中報導
台中項姓婦人在家時,突然被張姓鄰居上門質疑弄壞他車,張不斷用手指、逼近叫囂,項因而脫口罵他「瘋狗」挨告公然侮辱;法院勘驗錄影,發現是張主動挑起爭端,項婦無端在家遭人挑釁才做出的「評論」難認屬於無端謾罵,判處項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項婦被張翁質疑毀損車輛,去年3月3日在自家大門朝著門外的張用台語辱罵「瘋狗」,涉犯公然侮辱罪嫌。
法院勘驗錄影,發現當時張翁站在項婦門外,手指著她說「不然想怎樣、凶又怎樣」還不斷走近,項回應「你停在我家門口」,張繼續說「報警啦,恁爸把你弄成這樣啦」,項罵他「你就瘋狗」,張則拍打對方家門。
法院審酌,項婦雖以「瘋狗」指摘張翁,形容他如同瘋狗在她家門前咆哮,但項當時是在屋內對門口的張辱罵,當時音量並非巨大,主觀是否有使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見聞,而有公然侮辱犯意,已非無疑。
法院也認為,本件是張翁認為車子被毀損,而到項的住家對她大聲喝斥,過程多次用手指指著項,還揮舞並靠近她,項不斷以「你在凶什麼」、「我怕你勒」回應,張仍不罷休繼續叫囂,項因而說出「瘋狗」並關上門。
法院認為,爭端是張翁主動開啟,甚至可說是張尋釁所致,張對於項的言論自應有較大幅度包容性,且項在住處內無端遭他人指摘、謾罵,雖先以中性言語回應,但張不罷休一再叫囂,項才無法容忍做出評論。
法院說,就理性一般人而言,能否認定項婦的行為屬於「無端謾罵」而有貶損張人格,仍有所存疑,判處項婦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