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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折租社宅、不付租還鬧事 住都中心修法清「租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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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游智文/新北報導
 
新北住都中心表示,為防止「租霸」,與公證人公會聯手推動《公證法》修法,未來在簽約公證後,新北市社會住宅的租客即使租期未屆滿,只要欠租達兩個月或租賃雙方協議終止租約,租客未依約返還租賃標的物時,中心可依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
 
新北住都中心表示,遇到積欠房租又不願搬離的「租霸」,常是房東最頭痛問題,通常得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新北社宅。圖/新北住都中心提供
新北社宅。圖/新北住都中心提供

 

 
住都中心經管的社宅去年曾有租客惡意積欠房租及停車位租金累計長達半年,甚至在社區內鬧事危害治安,卻因其租期尚未屆滿,中心必須訴諸法院,期間經過數次開庭審理並判決確定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辦理租賃標的物遷出,不僅曠日廢時,更浪費社宅寶貴資源。
 
另一位租客在申請租金緩繳與分期後,均未如期繳納,經雙方協議提前終止租約後也未依約定搬離社宅。住都中心指出,社宅每次開放招租都是供不應求,此兩名「租霸」是以優先戶申請入住,享有市價64折的優惠租金,今違約在先卻又佔據資源,行徑相當惡劣。
 
新北住都中心因此率全國之先,與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合力推動《公證法》修法,未來在簽約公證後,新北市社會住宅的租客即使租期未屆滿,只要欠租達兩個月或租賃雙方協議終止租約,租客未依約返還租賃標的物時,中心可依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將適用於所有經管社宅,維護社宅資源的公平性。
 
中華民國公證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周家寅表示,此次《公證法》修法擬修正其中第13條關於強制執行效力的規定,將有利於社會住宅欠租強制執行,保護市府權益,避免欠租者刻意利用冗長訴訟程序企圖拖延時間,使履約過程更為順利。目前已完成立院一讀,今年有望三讀通過。
 
周家寅表示,《民法》第440條規範承租方積欠租金達兩個月可依法終止租約,待修法通過後,公證書的執行力會擴張且增強。換句話說,房東不必等租期屆滿,在承租方欠租達兩個月或經雙方協議終止租約後,即可依據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遷讓,不必苦苦等待冗長判決,讓欠租小事耗費國家司法資源。
 
新北住都中心表示,過往中心處理社宅類似欠租個案,經由民事訴訟得耗費7~8個月,未來在公證單位協助下預估可縮短至1~3個月,減少訟累,促使社會住宅的居住名額盡快釋出,輪替給真正需要的民眾,也希望由住都中心目前經管的1,567戶社宅當起領頭羊,一起維護社宅珍貴資源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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