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綜合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後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適用稅率及自住房地優惠的持有期間時,能把連續「各次」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更有機會享受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
民眾出售連續繼承取得的不動產時,原本只能用最近一次取得房地日期計算,不過財政部去年發布解釋令,繼承人取得時間點「非人為」所能控制,可能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因此放寬持有時間認定,可將連續各次繼承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降低納稅人稅負壓力。
由於不動產持有期間,會牽涉到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持有期間愈長、稅率愈低,將連續繼承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有助納稅人適用更低稅率;另外,房地合一自住優惠也設有「須持有並居住滿六年、交易前六年無出租營業使用」等要件,合併持有期間,也讓納稅人更有機會適用自住優惠。
國稅局舉例,甲君母親1996年購入A房地,甲母2018年過世後,由甲父繼承A房地,但甲父也在2022年3月過世,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2024年2月出售,在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時,可併計父母持有期間,經計算持有期間合計已超過十年,可適用稅率15%。
國稅局表示,對民眾來說,接收取得遺贈房地,取得時間點並非人為所能控制,考量繼承人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因此財政部放寬計算持有期間方式。
國稅局提醒,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者,不論獲利或虧損,都應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