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綜合報導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今年6月30日前,雇主若從優給付確診新冠肺炎員工在隔離治療請假期間薪資,超過依法應給付部分可以用200%從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在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記得在今年12月31日前,填報相關文件,向國稅局申請適用;若是今年上半年適用、明年5月申報案件,屆時報稅時再檢附文件適用即可。
新冠肺炎紓困振興條例規定,雇主給付員工依規定申請防疫隔離假或依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可請假期間的薪資,可就薪資金額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而若員工確診隔離治療期間,不符合防疫隔離假資格,而改請病假、特休假或事假等,財政部核釋,若雇主在這種情況下給付員工薪資超過勞雇約定部分,可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舉例來說,一位員工日薪2,000元,確診新冠肺炎後,請病假隔離治療,依規定雇主只要給付半薪1,000元,但雇主仍給予全薪2,000元,超過的1,000元薪資費用,雇主可在報稅時加倍減除。
財政部表示,今年3月20日起,指揮中心調整新冠肺炎通報定義,確診輕症免通報、免隔離,改為「0+n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不需強制隔離,雇主給付確診員工自主健康管理請假期間之薪資,不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另外,紓困條例施行期間至今年6月30日屆期,今年7月1日後雇主給付員工薪資,均不得適用薪資加倍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