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台中市黃姓、陳姓男子拾荒維生,去年間在一家裝修中的餐廳庭院內,撿拾十多組燈具,賣給回收業者,餐廳指控二人涉嫌竊盜,但法官認定,燈具散置雜物堆放處,易讓人誤認,另外黃等二人過去曾撿拾1萬7千餘元交警招領,認定無竊盜犯意,判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黃姓、陳姓男子從事資源回收工作,去年4月28日凌晨3時許,二人前往一家裝修中的餐廳,撿拾餐廳庭院內的庭院燈、投射燈十餘組,以麻布袋裝入後,以500元代價,賣給資源回收業者,造成餐廳損失約數萬元。
警方根據監視器,循線查獲二人到案,但二人否認有竊盜犯行,辯稱,以為該間餐廳正在拆裝潢,拆下的燈具棄置在地面,以為是不要的廢棄物,所以撿走變賣。
餐廳業者表示,案發當天庭院燈跟投射燈部分有裝設,因為連線在電線上,沒有辦法拿下來,所以還在原地,其他的投射燈或庭院燈,則是放在餐廳庭院裡面,舊的是前一任經營者所留下,其他地方擺放的是新的燈具,但已拆封變為裸裝。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後發現,二人進入餐廳庭院後,除到設有棧板處位置,彎身翻找放置該處物品外,也有到堆置板子、紙箱等雜物處,彎身翻找或查看物品,顯見二人在找可以回收的物品,若只是要行竊庭院燈與投射燈,不會多次到堆置板子、紙箱等雜物處,翻找不值錢的物品。
另外,業者堆放燈具的棧板處附近,也有一處堆放板子、紙箱等雜物,有可能讓人誤認燈具是廢棄物,還有二人拿取物品時,監視器燈光還有亮起,但二人仍毫不掩飾拾取所拿物品,與一般竊賊掩飾容貌犯行有別。
而根據第一警分局的紀錄,二人從事撿拾回收物時,多次拾獲紙鈔、硬幣等現金,都交付給警方失物招領,金額達1.7萬餘元,顯見二人毫無見財即生不法侵吞之心,採信二人辯詞,判無罪。
檢察官上訴二審,強調業者有將有價值與無價值物品做區隔,左右側擺放物品有距離,二人從右側撿拾到左側,行為是在對有價值設備做挑選,一審認定二人無犯意有違誤。
不過二審仍認定,現場裝修中餐廳,擺放物品雜亂,有讓人誤認都是廢棄物的可能,另外,二人撿拾時,毫無遮掩行為,仍採一審認定,判二人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