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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義登記土地...售地獲利 到底要不要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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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個人出售借用他人名義登記所有權的土地所獲取款項,到底需不需要繳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這樣的情形,在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應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其他所得申報繳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個人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土地所有權,形成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因其已經不是該土地所有權人,僅取得對登記名義人隨時終止契約返還土地的請求權,性質為債權請求權;如後續登記名義人出售土地,借名人所獲取的售地利益,是實現債權處分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售借用他人名義登記所有權的土地所獲取款項,在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應列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其他所得申報繳稅。示意圖/photoAC
貨幣氾濫建商選擇囤地保值,學者示警大規模土地標售值得關注,對日後房市會有一大影響。示意圖/photoAC

 

 
南區國稅局人員舉例說,兄弟倆在89年(2000年)間各出資160萬元共同購買A農地,並約定借名登記於弟弟名下,104年(2015)間雙方同意出售A農地,並依二人協議,哥哥獲得售地款300萬元;而哥哥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列報該筆所得,經國稅局查獲,核定增列哥哥104年度其他所得140萬元(300萬元-160萬元),並發單補徵綜合所得稅40多萬元及裁處罰鍰20多萬元。
 
對於這項裁處,哥哥認為不服,於是申請復查,主張此獲配售地款項是行使返還土地請求權而取回原屬自己的財物,並沒有獲得額外利益,並無所得發生。經國稅局復查審理後,認為哥哥取得該筆借名登記土地的售地利益,是屬於債權處分利益,應計入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核定無誤,因此駁回哥哥的復查申請。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其交易的所得免稅部分,僅限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個人購買土地,卻以他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時,當土地出售,因借名人所獲分配款不屬於免稅所得,須記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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