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台中市王姓男子已婚,住在北屯區某社區,不過王被鄰居、社區工作人員發現,王與社區黃姓女主秘曖昧,有摟腰、搭肩的親密行為,王妻還在LINE中發現,王叫黃女「Baby」,互訴情話、贈送情人節禮物,王妻在去年請求損害賠償,要王賠60萬,台中地院審結,認定王侵害配偶權,得賠15萬,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與妻子在2017年結婚後,入住北屯區某社區內,當時黃姓女子擔任社區主任秘書,王妻因為有鄰居、社區工作人員反映,王與黃女在社區有摟腰、搭肩,狀似情侶的親密肢體互動,王妻在同年8月26日,透過王的手機通訊軟體LINE,發現王與黃女有曖昧用語,也有贈送情人節禮物,甚至稱呼黃女為「Baby(寶貝)」。

王妻以手機翻拍通訊軟體內容後,在去年8月23日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行為告訴,認為王行為造成精神巨大痛苦,求償60萬元。
但王男辯稱,與黃女只是朋友相互關心、寒暄,而且妻子明明早在2019年8月7日就有傳送圖片給黃女,宣示主權,可見已知悉對話內容,卻遲在去年8月23日才提告,已超過2年的請求權,另外,妻子翻拍手機相片,未經過同意,屬於違法取得,無法作為證據,請求駁回妻子訴請。
台中地院認為,夫妻在住所內存放資料的隱密性,低於一般人的期待,王妻得以接觸到王的手機,進而翻拍LINE儲存內容,對於王隱私或秘密通訊所造成侵害程度,遠低於原告配偶法益重要性,不得認定該證據欠缺證據能力。
另外,根據王妻翻拍王手機對話記錄的時間為2019年8月26日,從該日起算,並未超過2年的請求權時效,經勘驗翻拍相片內容,王在2019年7、8月間,有稱呼黃女「Baby」、傳送愛心貼圖、贈與情人節禮物,還有互傾愛意對話,顯然是以親密愛人關係自居,互動往來,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往來情誼、社交分際,認定侵害配偶權,判王需賠償15萬元,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