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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適用法規放寬 檢討498條法令 

#同性婚姻法 #民法 #血緣 #政策

記者林敬殷/台北報導

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昨達成多項共識,在尚未完成法制化前,將先行放寬同性伴侶可以適用的法律條文,在不會涉及第三人權益,檢討後做放寬適用,意即原來規定是配偶、家屬的,可透過解釋放寬適用。行政院盤點後,需要放寬適用的,有四九八個法規條文。

大法官針對同婚釋憲後,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昨天舉行首次會議, 達成多項共識。 聯合報資料照片/記者許正宏攝影大法官針對同婚釋憲後,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昨天舉行首次會議, 達成多項共識。 聯合報資料照片/記者許正宏攝影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認定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屬違憲,行政院隨即成立專案小組,昨舉行首次會議。

兼任小組召集人的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說,小組任務及前提是在大法官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架構下,「補充」民法親屬編第二章婚姻未規定確保同性婚姻權益的不足部分。

陳美伶說,未來台灣的婚姻制度是「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併存狀態,配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跟血緣沒關係,理論上要完全平等,如果跟血緣有關的,會做一些差別規範。

她進一步說明指出,本於大法官保障同性伴侶、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前提,在不會涉及第三人權益,各部會將在檢討後做放寬的適用,總計四九八個法規條文。

陳美伶說,民法親屬編的婚姻章所有規定都以異性婚需求來做的規範,小組將逐一檢視條文,屬於同性婚時,應受到何種的平等保障,條文擬出來後,未來用何種方式呈現,暫時不做決定,會等全部整理出來後再做決定。

陳美伶說,過去同性伴侶註記採「所內註記」,僅戶政人員可查閱,是否重複不得而知,且無法因遷徙而異動,內政部將更新作業系統,改以「非所內註記」方式處理,預計七月起同性伴侶註記可跨區查詢,註記者若遷徙戶籍,戶政資料也會跟著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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