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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留遊學 佣金收入須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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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姿琳/台北報導

隨著海外遊學風氣越來越盛,國內代辦服務機構也日益增加。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正值暑假期間,不少民眾會透過代辦機構安排海外遊學,若營業人提供相關服務,取得國外學校給付的佣金收入,不適用零稅率,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代辦留遊學的佣金收入須報營業稅。(截取自維基百科)

台北國稅局指出,營業人於國內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的學生,到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就會支付予該營業人佣金。由於這項勞務的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屬於「在國內提供、在國內使用」範圍,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規定,故不適用營業稅零稅率,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按5%課徵營業稅。

官員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代乙君辦理海外A校留學服務,經乙君自行向A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A校會給付營業人甲公司200美元的佣金,而甲公司取得佣金後,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從事提供海外遊學、留學服務,而取得國外學校給付的佣金收入,如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盡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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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姿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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