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蕭雅娟/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上午針對柯文哲的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等偵查終結,共起訴柯文哲等11人,北檢也公布全案的偵查結果簡要版,全文如下:
一、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
(一) 柯O哲等公務員與沈O京共犯圖利部分柯O哲以「都市更新」為競選臺北市市長重要政見,且親自為京華城案等都市發展論壇致詞,深知都市更新法令,明知京華城公司申請最高 20%容積獎勵之都市計畫草案內容違背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於臺北市市長連任期間,為籌謀培植政治實力及募集資金,因沈O京不堪京華城購物中心營運損失至鉅,欲在本案土地重建賺取更大利益,沈O京持續向柯O哲訴求協助回復京華城容積一事,竟與沈O京於 109 年 2月 20 日在臺北市政府市長辦公室單獨會面時,各起交付、收受賄賂,及共同圖利之犯意聯絡,並與聽從柯O哲上意之彭O聲、黃O茂、邵O珮,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由柯O哲接連以「109 年 3 月 10 日便當會裁示」、「109 年 4 月 15 日核決送研議簽呈」、「109 年10 月 27 日核決送公展簽呈」、「110 年 4 月 21 日、110年 8 月 10 日便當會之裁示」、「110 年 11 月 11 日接受議員當面質詢京華城案違法後仍執意推進京華城案」、「111 年 2 月手諭令產發局趕快通過京華城都審案」等方式,一路護航京華城公司,最終使鼎越公司取得本案土地最高 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
彭O聲、黃O茂、邵O珮明知上述違背法令之情形,仍罔顧京華城案於北市府都發局、都委會、都審會之行政程序中,眾多基層公務員、都委會委員提出之違法質疑,與柯O哲、沈O京共同圖予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高達 121 億 545 萬6748 元之不法利益。
(二) 柯O哲、沈O京等行收賄部分
1、210 萬元賄賂部分
柯O哲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京華城公司不服北市府 107 年都市計畫刪除本案土地 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一事,提起之訴願業經內政部於107 年 7 月 26 日訴願決定駁回,北市府認定並無違失,且 107 年都市計畫所認定之事實基礎,亦無情事變更等情形,毫無理由及法令依據能作成與北市府 107 年都市計畫相異之認定,竟於京華城公司對北市府提起行政訴訟繫屬之際,違背職務以 109 年 3 月 10 日便當會裁示「都發局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都委會研議」,為京華城案開啟都委會研議之程序。
沈O京見柯O哲已踐履上述違背職務行為,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代張O澄、朱O虎尋找威京集團 7 名人頭,從威京集團總部領取款項後,由該 7 名人頭各自匯款 30 萬元佯為捐贈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實為交付 210 萬元賄賂與柯O哲。李O宗基於與柯O哲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經朱O虎通知賄款 210 萬元已交付且附上捐款人頭名單,據此向柯O哲報告後,即傳送訊息給朱O虎表達柯O哲感謝之意。
2、1500 萬元賄賂部分
柯O哲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明知京華城公司申請最高 20%容積獎勵之都市計畫草案內容違背都更
條例、都更容積獎勵辦法等法令,仍以前述方式一路護航鼎越公司取得本案土地最高 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
照。沈O京見柯O哲已踐履上述違背職務行為,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於 111 年 9 月 12 日傳送感謝訊息給柯O哲,向柯O哲表達 111 年 10 月 18 舉行之京華廣場動土典禮,柯O哲將是其唯一邀請的政治人物,沈O京並交代其秘書自其名下帳戶提領 1600 萬元現金。柯O哲出席京華廣場動土典禮後,於 111 年 10 月19 日至同年 11 月 1 日間之某時地,親自收受沈O京交付之現金 1500 萬元賄款,嗣以 EXCEL 檔案「工作簿」記載:「日期 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 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儲存在其所有之行動硬碟中,記錄沈O京交付上開賄款之事實。
(三) 應O薇、沈O京等行收賄與洗錢部分
1. 沈O京企圖不法永久享有將京華城購物中心建照上120284.39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基於對公務員關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 106 年至 108 年間行賄臺北市議員應O薇及其助理吳O民,應O薇、吳O民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屢屢為京華城案陳情、施壓北市府公務員,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 600 萬元賄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 185 萬
元賄賂。
2. 應O薇、吳O民承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於 109年、110 年間,要求北市府將京華城公司陳情案送入都委會研議,濫用議員權力介入行政權核心事項,又見都發局及都委會基層公務員認為京華城申請都市更新 20%容積獎勵一案之適法性有問題時,竟陸續以拜託彭O聲「放水」幫忙京華城案、帶同沈O京出席都委會研議程序違反程序發言、致電市長室追問簽呈公文進度以排除簽辦過程之障礙、指名特定公務員出席議員協調會、以電話責問都發局公務員、當面責罵都委會公務員、向不配合之公務員大量索取資料,造成基層公務員工作負荷與心理壓力等方式,濫權干涉依法行政之公務員行使職權。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 4,500 萬元賄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 123 萬 5484 元賄賂。
3. 沈O京於 111 年 1 月至 10 月間,見本案都市計畫通過,進入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之審議程序,為加速北市府核發本案土地建造執照之速度,承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賄賂給應O薇、吳O民 2 人,其 2人續為鼎越公司召開協調會,持續護航鼎越公司依本案都市計畫內容取得最高 20%容積獎勵之建造執照。沈O京於此階段交付應O薇收受共 150 萬元賄賂、交付吳O民收受共 55 萬元賄賂。
4. 綜上,應O薇、吳O民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沈O京交付之賄賂各 5250 萬元、363 萬 5484 元。
二、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
(一) 柯O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 600 萬元
柯O哲身為民眾黨黨主席,竟將邱O琳轉交「周OO文」、「謝O樑之母親林O麗」、「林O群」捐贈予民眾黨政治獻金各 200 萬元,均予侵占入己,而未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合計侵占 600 萬元。
(二) 柯O哲、李O宗、李O娟共同侵占柯O哲政治獻金及民眾黨政治獻金共 6234 萬 6790 元
1、柯O哲等以肖像權授權金、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資、投資營利事業等方式,侵占政治獻金 1724 萬 1036 元
(1)柯○哲為作他用而規避政治獻金法所明定支出用途之限制,企圖以商業交易行為包裝其侵占犯行,先與
木可公司簽訂肖像權同意書,約定將柯○哲之肖像權獨家授權給木可公司,再由木可公司與柯○哲競選辦公室簽訂「授權委託作業管理合約書」,約定由木可公司將柯○哲之「肖像行使權」授與競選總部。李○宗則指示李○娟以肖像權授權金名義,由政治獻金共匯付 1500 萬元予木可公司,以此迂迴手段將政治獻
金挪供柯○哲私人使用。
(2)柯○哲另以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水名義之方式,由政治獻金匯款共 124 萬 1036 元予木可公司,以此方式
侵占政治獻金。
(3)柯○哲又為投資邱○生之營利事業,由政治獻金匯款100 萬元予國際電影公司,以此方式侵占政治獻金。
2、柯○哲等利用木可公司侵占政治獻金共 4510 萬 5754 元
(1)柯○哲、李○宗、李○娟均明知募款小物之目的係為謀求民眾支持柯○哲競選總統所捐贈之政治獻金,故募得款項應存入柯○哲政治獻金專戶,竟以木可公司網路商店「木可好店」進行募款,並透由柯○哲臉書、
IG、民眾黨官方網站等媒體宣傳第三波募款換小物,利用民眾為支持柯○哲而捐款政治獻金以換取募款
小物,進而點選「木可好店」網頁,連結至木可公司網站捐贈政治獻金時,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綠界公司
將所得款項匯入木可公司帳戶。合計以木可公司侵占募款小物募款所得之政治獻金共 4133 萬 5588 元。
(2)柯○哲、李○宗、李○娟明知 KP SHOW 募款演唱會,係柯○哲從事政治、籌募競選資金之活動,所得應屬政治獻金,竟由木可公司帳戶收受 KP SHOW 募款演唱會之盈餘 77 萬 166 元,將該政治獻金侵占入己。
(3)柯○哲、李○宗、李○娟以木可公司收受採風公司所捐與民眾黨之政治獻金共 300 萬元,並由李○娟以木
可公司開具不實統一發票 4 張,交付予採風公司而行使之。
三、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
柯O哲、李O宗明知眾望基金會章程第 6 條載明「本基金會以辦理臺北市社會福利(關懷)為目的」,竟違背上開眾望基金會章程規定,將民眾對眾望基金會之捐款挪供柯O哲聘請周O修、戴O文等 13 位員工,惟實際工作內容皆是處理柯O哲總統選舉相關活動及後續黨務活動,統計於 111 年 12 月至 113 年 8 月之期間,共支付 827 萬 1095 元,致生損害於眾望基金會。
四、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
端木O明知柯O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內容有未達平衡、收支方有諸多疑義,尚未完成查核,竟出具不實之查核報告交付予監察院。且在監察院以申報帳目登載未完整,要求退回補正時,竟在未取得任何憑證下,擅自於支出項目登打「時樂公司」、「尼奧公司」、「木可公司」、「佳聖公司」共 9 筆不實交易,足生損害於監察院查核政治獻金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