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王思云/整理報導
房地合一課稅制度自2016開始實施,至今雖有一段時間,但仍有民眾在申報時,在新舊制轉換上,對於一些細項仍舊不太熟悉,而遭到罰款。房地合一稅始於2016年1月1日,也因此凡於當年度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是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並且持有期間在2年內的房屋、土地,都必需要申報房地合一稅。
其中,申報房地合一稅有關營利事業的部份,土地在過去與房屋都是分開計算所得,且土地的交易所得,可減除土地增值稅,並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扣除,不需填報C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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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課稅制度至今有些細節仍讓民眾轉換不過來。圖為房市情境。(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然而,須注意的是,新制規定中,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合併計算,並依規定填報C1頁,且不得將土地交易所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新制的土地交易所得,僅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但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國稅局提醒,只要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的房地者,應該逐筆記算,如房地交易所得額為正數,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餘額為負數,須以零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房地交易所得為損失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且各筆交易需依規定逐筆填報C1頁,並分別減除所對應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而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也要注意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日及取得日的認定,原則以所出售、交換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例如:2017年度出售房屋、土地,係於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土地交易所得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另外,申報時部分民眾會誤以為,出售土地、房屋交換、課稅所得為零或虧損、二等親買賣等,並不需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實則都應申報。且房屋出售,若於2014、2015取得,未滿2年或2016年取得持分,也屬課稅範圍,申報時,也不可將房屋交易僅併入綜合所得稅中申報。
國稅局提醒,未依限辦理申報者,將處新台幣3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兩項罰鍰擇一從重處罰。漏稅額在10萬元以下,處漏稅額0.5倍罰鍰;漏稅額在10至20萬元,處漏稅額0.8倍罰鍰;漏稅額超過20萬元,處漏稅額一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