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屋與土地,如符合所得稅法第 4條之5第1項第1款所定要件,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10%優惠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的租稅優惠措施。
高雄國稅局指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應符合以下3項要件: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買賣契約約定總價為1,500萬元,交屋後甲君就將戶籍遷入該房地並實際居住滿6年,期間也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之後甲君於113年間出售該不動產,售價為1,800萬元,相關稅費10萬元。
高雄國稅局表示,甲君原應該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所得額290萬元(1,800萬元-1,500萬元-10萬元),因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因此可再減免400萬元免稅額,最後課稅所得額為0元,不用繳納房地合一稅。高雄國稅局也提醒,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記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