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
狩獵是原住民重要的傳統文化,卻與現代的動物保育觀念時有衝突。原民會和農委會達成共識,昨共同發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廿一條之一第一項解釋令,只要符合「自用」原則,原住民在原住民區域可合法狩獵動物,放寬原住民合法狩獵的限制、保障原住民族自然資源主權。
只要符合「自用」原則,原住民在原住民區域可合法狩獵動物。(圖/聯合新聞網)
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指出,野保法先於原基法公布,因此未納入原基法保障的「自用」原則,導致原住民獵人經常誤觸法網,兩者「衝突十二年到現在」。原民會為了保護族人權益,主動找農委會會商,雙方達成共識,將原基法保障的「自用」原則放入野保法中。「自用」指非藉此獲取利益、僅供本人、親屬或依傳統文化分享之用。
南投縣仁愛鄉賽德克族長者姜仁和表示,狩獵打回來的東西都是和族人分享,並未對外銷售;此外也只有結婚、慶典才會進行狩獵。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主任周敬凡表示,希望原民族搭建「友善動物環境」;在狩獵過程中,選擇對環境和動物更友善的工具,放棄會造成動物痛苦的獵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