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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隔壁插座「10年沒繳過電費」 竊盜無罪仍遭判賠41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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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曾健祐、楊湛華/桃園報導
 
桃園張姓男子開企業社卻私自接相鄰廠房的電源,10年來完全沒繳過電費,隔壁公司何姓負責人認為電費長期過高,找水電工一查才發現;法院認為,張雖無竊電不法意圖,刑事被訴竊盜無罪,但他卻有「消極不繳電費行為」損害何男,判他應賠償何10年電費共416萬元,可上訴。
 
何男主張,2004年8月起承租土地、建物開公司,與張男經營的企業社相鄰,張明知沒有申請新電表,竟擅自將電源線接到他廠房牆壁的電源開關,長期使用他們付費的電能,一用就是10年之久,後發現電費過高,清查才驚覺遭人接電。
 
張男私接隔壁廠房插座「10年沒繳過電費」,法院認為雖不構成刑事竊盜罪,但仍判他應賠償被害的何男413萬元。記者曾健祐/攝影
張男私接隔壁廠房插座「10年沒繳過電費」,法院認為雖不構成刑事竊盜罪,但仍判他應賠償被害的何男413萬元。記者曾健祐/攝影
 
檢方偵結依竊盜罪嫌起訴張,經桃園地院判無罪,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何再依檢方當時清查估算的10年電費損失,對張提告民事返還不當得利416萬3250元;對此,張男經通知沒出庭辯論,也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或聲明。
 
民事庭審酌,張男在偵查時,供稱2006年7月至2016年6月承租該廠房期間,並沒有另外裝設電表,用電是透過連接隔壁廠房的插座、付費電表,自己私自接引電能使用,在這10年期間「未曾收到電費單,也未曾繳過電費」。
 
郭姓水電工證稱,因何男察覺電費過高,委託他到廠房檢查,結果發現1個沒有分裝電表的迴路被拉到張男經營的企業社,也有看到對方使用電焊機、空壓機,切割機等施工痕跡,顯然有在用電。
 
民事庭認為,張男被訴竊盜罪嫌部分,雖經一二審判無罪確定,認定張並無構成「以和平破壞他人持有支配關係,並建立自己新的持有支配關係的『竊取』行為」,但仍認定張有接電、長期未繳納電費,雖難逕認有不法竊電意圖,但仍有「消極不繳納電費的行為」。
 
民事庭認定,張有無正當理由使用何付費的電能,而獲不法利益,認定何男求償有理由,判處張應賠償他共416萬3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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