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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當社區主任助理挨罰10萬 法院:不符比例原則免罰

#寰宇 #未來海岸社區 #廈門市 #黨政軍 #兩岸關係條例
聯合報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在廈門市海滄區未來海岸社區擔任社區主任助理的曾雅琦等27名台灣人,去年3月遭內政部認定在大陸黨政軍機構任職,依違反兩岸關係條例各裁罰10萬元。眾人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原處分不符比例原則,判曾女等人勝訴,可上訴。
 
曾女等27人於2018年9月至隔年3月間,與大陸「廈門海旅海安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即勞動契約),約定曾女等人專職參與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
 
在廈門市海滄區未來海岸社區擔任社區主任助理的曾雅琦等27名台灣人,去年3月遭內政部認定在大陸黨政軍機構任職,依違反兩岸關係條例,各別裁罰10萬元。眾人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曾女等人勝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在廈門市海滄區未來海岸社區擔任社區主任助理的曾雅琦等27名台灣人,去年3月遭內政部認定在大陸黨政軍機構任職,依違反兩岸關係條例,各別裁罰10萬元。眾人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曾女等人勝訴。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工作期間須(全職)駐點於海滄區社區,報酬為人民幣1萬元至2萬3000餘元不等。經陸委會認定社區居民委員會(居委會)是大陸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基層組織,屬公告禁止台灣人擔任職務的黨政軍機構。
 
內政部依違反兩岸關係條例,各別裁處10萬元罰鍰。曾雅琦等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餘男子符坤龍、女子李佩珍等26人並選定曾雅琦為當事人。
 
法院指出,原處分所適用的規定,性質上應屬大法官對於職業自由區分的「選擇職業自由客觀條件」,故原處分合法與否,自應以最嚴格的審查基準予以檢驗。
 
大陸的社區居委會屬於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及陸委會公告所稱「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且曾雅琦等人是擔任大陸地區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的職務。
 
曾女等人所從事的職務,是否屬於「經陸委會公告禁止」的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的職務,應考量是否「影響台灣地區安全及安定甚鉅」或陸委會揭示「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對台統戰工作。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勞動合同」未見有和政治性任務或涉及公權力行使的職務,且多人開庭時提及工作性質是提供社區規劃意見或提供企劃發想供居委會參考,屬顧問性質,並不參與居委會會議或運作,因此職務難認有何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台灣為民主開放社會,民眾接受資訊管道暢通且資訊量充足,可謂「見多識廣」,民眾自有充分的判斷能力,內政部所稱曾女等人已成為陸方「31條惠台措施」宣傳樣板一節,不足以作為處罰論據。
 
內政部以陸方提供該職務屬於陸方對台統戰手法為由,未具體審視該統戰手段對於台灣究竟有何不利影響,而一概禁絕台灣人從事是工作的機會,形同以扼殺憲法所保障工作權為手段,來達到防堵對台灣威脅未盡明確、具體的陸方統戰措施目的。
 
難認有何「特別重要公共利益」需要保護,而非必採取全面禁止台灣人民從事該職務不可之情,從而,其手段與目的間顯失均衡,不符合比例原則。
 
內政部辯稱陸方招聘條件已明示需認同「九二共識」,法院查出,目前陸方處理涉台事務前提就是要求我方接受「九二共識」,是該公告明文上開招聘條件,僅是沿用其一貫手法,其宣示意義的成分較大,「勞動合同」並無將此列為簽約的前提或契約義務。
 
而且是否認同「九二共識」,純屬個人思想自由或政治信仰問題,內政部如僅因陸方招聘條件要求應聘者需認同「九二共識」,就對應聘赴任者予以裁罰,形同懲罰個人政治立場。
 
原處分以有違憲之嫌的手段,欲保護未盡明確、具體的「特別重要公共利益」,自難通過比例原則檢驗。再者,「九二共識」存否及其內涵,不僅兩岸存有歧見,於我方內部亦為朝野間難有共識的政治議題。
 
然而,法律適用貴在安定,符合明確性的法律方足為人民行止的依據,各政黨對於國家定位立場既有不同,隨著政黨輪替已然為台灣民主常態,則民眾恐因政權更迭致政策主張翻異,而陷於無所適從的窘境。
 
因此,內政部以陸方相關舉措而坐實曾女等人擔任該職務已屬於陸委會公告所揭示的三原則範疇,並據以裁罰曾女等人為無理由,判決內政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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