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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總部志清大樓 最高院判還國家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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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羅力元/整理報導

台北市黃金地段松江路的救國團總部「志清大樓」房產,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但長期遭救國團占用,經國有財產署歷時7年追討,最高法院2月10日宣判救國團應立即歸還,按月給付租金76萬7029元至返還房產為止,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2月10日宣判救國團應立即歸還志清大樓,全案定讞。(圖擷取自Google Map)
志清大樓。(圖擷取自Google Map)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主張,救國團在民國41年10月成立時,隸屬國防部總政治部,行政院在民國58年解除雙方隸屬關係,改由行政院督導,屬政府機構。救國團因業務受教育部督導,教育部同意其無償使用志清大樓,但在救國團成為獨立社團法人,不受行政院督導,無隸屬關係,彼此的借貸關係因目的使用完畢而消滅,應將大樓返還。
 
救國團則喊冤,和國防部沒有隸屬關係,也不是行政機關的內部單位,志清大樓是自籌經費購買,並獲林姓地主贈地,與中央社及榮工處合建志清大樓,但因為當時未取得法人資格,無法登記大樓所有權,才將大樓所有登記為中華民國。救國團認為,縱使這些房地為國有財產,他們也是本於使用借貸關係而為占有,借貸關係迄今未消滅,不能因此把大樓當成國家的。
 
高等法院二審查出,教育部當年曾出資5,000萬元合建,據此認定志清大樓是國有財產,改判救國團敗訴,最高院今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據中央社報導,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救國團除需還屋,另須回溯從民國100年8月5日起,按月給付租金新台幣76萬多元,全案定讞。
 
「自由時報」報導,志清大樓位處台北市松江路,鄰近捷運站,屬黃金地段,救國團總部目前使用志清大樓3~5樓,中央社使用6~8樓,榮工公司則用9~14樓,一、二樓則由這3家一起使用。國有財產署訴訟標的是志清大樓1至5樓、地下室1、2樓,這些目前由救國團所使用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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