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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查稅趨嚴 房產業界:山雨欲來風滿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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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國稅局近來大動作實價查稅,主要是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如能提出取得成本,應採核實認定;本月4 日,國稅局更發布新聞強調,「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可任意選擇」,不少房產人士表示,這讓售屋人有「山雨欲來風滿樓」的感覺,如此解釋是否適宜,頗有爭議。

國稅局近來查稅查得緊,不僅豪宅,就連一般住宅也難逃。(好房資料中心)

稅 理財(大刊頭)

不過,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表示,所得稅法的基本精神是誠實申報,知道賣房獲利多少,卻以較低的評定現值方式申報,如同考試作弊,如果政府不查,不符社會公平正義。

他強調,以不知原始成本、採用房屋評定現值申報賣屋所得的民眾,被稅捐機關查出取得成本,除了改以實價計算獲利、補稅之外,基於稅捐機關都可以查到取得成本,賣屋人卻不申報,也有故意隱匿之嫌,仍可視情節處罰稅額0.5~1倍的罰款。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近日發布新聞指出,「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有買賣交易證明資料時,應依據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可任意選擇依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強調只要只要稽徵機關能查得實際所得金額,就應如實申報,並非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報方式。

國稅局並舉例,有一甲君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以房屋評定現值之21%列報財產交易所得,被該局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後,另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甲君不服申訴,被該局駁回。

地政士王春木表示,國稅局要求實價申報,是依據所得稅施行細則17條之2,但這條規定其實有兩種申報方式,一是有取得成本,扣除相關費用之後,以實際獲利申報,而如果沒有,可用評定現值方式。許多民眾因此以成本、費用難以完全取得,選擇自己有利方式申報。國稅局的說法似乎擴大解釋了這條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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