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民眾買賣土地後,若經法院判決回復所有權,可自判決確定日起十年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近期接到民眾詢問,持有一筆土地在2024年初買賣移轉登記後,在2026年初經法院判決回復所有權,並已向地政機關完成登記回復所有權,是否可退還2024年初時經買賣移轉所繳納的土增稅?

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的土地,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依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增稅。依財政部函釋,土地買賣已申報現值繳清土增稅,並向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法院民事庭調解成立,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者,原繳納稅款應予退還。
原文出處 【房地交易判決無效 可退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