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中英╱即時報導
消費者注意了,金管會保險局針對「22項特定傷病」標準化定義,在長達5年討論後終於定案。最快自今、2018年9月起,壽險公司銷售的新商品,只要在22項特定傷病範圍內,就必須採取最新定義,此舉是避免,壽險公司銷售的醫療險若對同一疾病定義不同,可能發生保戶買A公司保單可賠、B公司保單卻不賠的理賠爭議。
台灣人愛買醫療險,平均約持有3張醫療險,超過其他險種。除基本款「日額醫療險、實支實付險、癌症險」外,壽險公司歷年開發出「特定傷病、重大疾病險」等保單。為降低不同壽險公司保單對同一疾病「定義不同」的理賠爭議,保險局在「前前局長」曾玉瓊任內推動「7大重疾、22項特定傷病」標準化定義,歷經3任局長、長達5年討論,這項浩大工程終於在今年3月底定案。
台灣人愛買醫療險,為避免理賠爭議,金管會保險局將「22項特定傷病」定義標準化。圖/台壽提供。
由於壽險業與相關醫學會,針對「7項重大疾病(癌症、急性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後殘障、末期腎病變、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討論,爭議較少,7大重疾新版定義在2016年已開始實施,並分成「輕度、重度」兩款保單,供消費者選擇。
但22項特定傷病(嚴重阿茲海默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肝硬化、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定義,壽險業與各大醫學會對疾病定義,卻多所歧異,自2014年起一路開會到今年初才取得共識。
因為壽險業還要修改保單定義,保險局將給業者3個月緩衝期,目前規劃22項特定傷病全新定義,最快自今年9月1日起實施。在保險局公告實施後,壽險公司推出特定傷病「新」保單,就須遵循新定義,已銷售的特定傷病「舊保單」,原則上不回溯既往,但若「舊保戶」主張依新定義理賠較佳,由於費率計價不同,壽險公司可能不會同意。
目前壽險業銷售特定傷病保障,以「類長照或殘扶險」最多,兩種保單近年銷售情況都不錯。保險局雖重新定義「特定傷病」,但壽險業認為「幫助不大」,主因現代醫學日新月異,「萬一又冒出新疾病」又要再定義一次,豈不曠日廢時。未來若業者推出保單有「新疾病」不在現行定義內,保險局規劃,可透過公會平台請醫學會認可,再走新型態商品核准制申請發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