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台中市民余男所有的土地登記面積原為175平方公尺,2年前被台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逕行「面積更正」為53平方公尺,因土地登記錯誤,致余男的土地短少122平方公尺,經余男提起國家賠償,東勢地政事務所辯稱無故意或過失情形,法官不採信,認東勢地政事務所「面積更正」登記於法無據,又違背先前土地圖簿面積檢算結果,屬登記錯誤,判決東勢地政事務所給付余男439萬餘元。可上訴二審。
余男表示,他所有坐落台中市新社區的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面積原為175平方公尺,東勢地政事務所於2019年8月20日逕行「面積更正」為53平方公尺,因此登記錯誤,致他受有土地登記面積短少122平方公尺的損害,以目前當地市價每坪30萬元計算,東勢地政事務所應賠償1107萬1500元。
台中市民余男所有的土地登記面積原為175平方公尺,2年前被台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逕行「面積更正」為53平方公尺,因土地登記錯誤,致余男的土地短少122平方公尺。圖/聯合資料照

東勢地政事務所辯稱,原始資料是指系爭土地地籍正圖、歷年複丈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地籍正圖上,系爭土地原繪圖形為大三角形,其南方地籍線經紅色叉線劃銷而成小三角形,歷年複丈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均與小三角形相符,並經套疊北屯區大盛段地籍圖後發現有地籍重疊之情事,
原土地登記面積是用大三角形面積計算而得,因而有地籍重疊情事,應扣除重疊部分面積,將登記面積更正為小三角形面積,東勢地政事務所並無故意或過失之情形。且余男亦自願性同意被告辦理面積更正作業,於法並無不合。
倘定義錯誤的發生,應溯及民國55年間以未劃銷前的大三角形計算面積辦理放領作業,發生於國家賠償法施行前,應無國家賠償法的適用。法官不採信。
法官認東勢地政事務所於2019年8月20日就系爭土地所為「面積更正」登記,於法無據,又違背系爭土地圖簿面積檢算結果,應屬登記錯誤。法官囑託正心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估系爭土地於當時因面積減縮所減少之市價,鑑估結果為439萬2000元,因此判決東勢地政事務所給付余男439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