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思宇/台北報導
蔡政府力推8年20萬戶社會住宅,內政部已擬定《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承租者應無自有住宅,且家庭年所得在一定標準以下;租賃期限3年,得申請續租,最長不得超過6年,但符合規定的社會、經濟弱勢族群得延長為12年。
內政部已擬定《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承租者應無自有住宅,且家庭年所得在一定標準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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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內政部說,社會住宅租金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並應每3年檢討。母法《住宅法》已在今年1月修正公布,為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興辦的社會住宅出租事項,內政部研擬子法《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目前仍在法案預告階段。
草案明定申請資格,為年滿20歲國民,在社宅所在直轄市或縣市設有戶籍,或未設戶籍但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需居住需求者。而家庭成員在該地區應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應低於該地區50%分位點家庭的平均所得等條件,即可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受理機關以「公開抽籤」為原則,決定序位,再依書面通知承租人看書、選屋,並限期繳交「不超過2個月的押金(房屋租金總金額之保證金)」以及首月租金。
考量社經弱勢負擔能力,在租金部分,內政部得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國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或委託3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至於分級收費基準比照社宅所在直轄市、縣市規定;無規定者,內政部依照承租者所得、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標準,並於出租公告載明。
社會住宅租金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並應每3年檢討。草案也規定,內政部於必要時可訪視住宅,檢查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並核對承租人身分,且承租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