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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忠控搜索票違法 北院:用印與簽名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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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新黨質疑檢調搜索王炳忠的搜索票上法官只蓋章、沒簽名違法,台北地院昨天表示,核發的搜索票都蓋有機關印鑑及法官印鑑章,雖然搜索票法官沒簽名,但用印與簽名效力相同。根據調查,最高法院廿一年前早對此紛爭定調,結論也是用印與簽名效力相同。

王炳忠控訴調查官所持的搜索票根本沒有法官簽名,是一張不合法的搜索票。( 記者杜建重/攝影)

資深法官說,法官、檢察官行使公文都會用公務章,專業術語叫「職名章」,俗稱「官章」;法官在處理核發監聽票、搜索票、提解人犯、開釋票等與強制處分時,都會用官章,至於檢察官相驗開立死亡證明書也會用檢察官的官章。

一名檢察官說,司法官無論簽名或用印在司法公文書上,法律效力都一樣,屬於「同一性」認定,可視為同一意思,這顆官章會留在辦公室,就好像是印鑑證明,用印後,經由書記官確認是司法官印鑑無訛,再送去加蓋機關的大印對外行使。

事實上,民法第三條第二項有關使用文字的準則即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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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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