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財政部指出,外商在台提供專利技術,可概略分成四種,包括專案核准、本土業者委託外商研發、外商自行開發、本土業者與外商合作開發等,只有合作開發需計算在台所得稅負,另外三種皆可適用免課所得稅優惠。
我國為提升生技產業發展、消除國內外技術知識障礙,引進生產技術及方法,財經兩部會訂定,若外商提供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給國內生技業者做為生產技術,在外商方面只要有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准文件,外商的權利金收入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繳所得稅。
若外商提供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給國內生技業者做為生產技術,在外商方面只要有經濟部工業局專案核准文件,外商的權利金收入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繳所得稅。圖/中時電子報資料照片
至於生技業外商接受國內生技業者委託,在境外研發、測試新產品或新技術,外商獲得台灣業者給付技術服務報酬,依照財政部2017年函釋規定,該類技術服務收入並不屬於境內所得,外商在台免課所得稅,也不用辦理扣繳。但官員強調,若外商與本土業者的對價關係異常,國稅局仍可查核並要求補稅。
官員也表示,若生技業外商者自行研發技術且都在境外完成,而且使用人也是境外,則權利金收入不涉及我國所得稅問題。若使用人為台灣業者,則回歸到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還是免課稅。
不過,如果外商的技術是和國內業者合作開發,則該項研發服務報酬屬於台灣境內所得,在台灣必須課徵所得稅。外商可以選擇透過報稅代理人繳稅或是依照所得認定原則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