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游明煌/綜合報導
黃姓女子去年參選新北市瑞芳區某里里長,黃女的父親為讓女兒當選,在投票前4個多月,涉嫌到戶所為黃女的弟弟、表妹、表弟、舅舅、阿姨等5人遷戶籍,但無居住事實。法官依妨害投票罪名判6人2到4個月不等徒刑,均緩刑2年,並要向國庫支付2到5萬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吳姓等5名親屬,原戶籍分別住在新竹、宜蘭、新北、台北等地,明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方取得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資格而為投票權人。

黃女的父親為讓女兒當選,去年7月4日涉嫌到戶所為黃女的弟弟、表妹、表弟、舅舅、阿姨等5人,到戶政所辦理戶籍遷移,但均未實際居住在該里,去年11月26日投票也都有投票。
法官認為,黃男不思循正途謀得其女當選里長,利用親誼關係與吳姓等6人,共同以虛偽遷徙戶籍的方式取得選舉投票權而為投票,影響選舉正確、公平及純正性,損及民主機制之正常運作。
法官並說,黃男雖沒非「以虛偽遷徒戶籍取得投票權之選舉權人」,但他統一在7月4日幫大家辦妥戶籍遷移,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視為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