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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狩獵案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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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宏業、施鴻基/連線報導

台東布農族人王光祿以獵槍獵捕山羌及山羊,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判刑三年六月確定,台東地檢署通知他昨天到案執行,但王拒絕入監;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原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昨天提起非常上訴。

「不是不入監,是真的放不下高齡九十二的母親。」王光祿對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感到非常高興,感謝所有支持他的人,「如果警察來抓我,不會反抗。」但希望族人在警察拘捕他的時候能夠掩護他,別讓媽媽看到那一幕。

王光祿表示,昨天一早起床準備報到入監,但看著媽媽在家裡進進出出,決定向母親坦白;他說,上次妹妹來忍不住哭了,媽媽很疑惑,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他思考後決定托出實情,母親知道後一直望著他,數秒後低聲說「這樣我會很寂寞,但我會努力等你回來。」讓他忍不住抱住母親。

王光祿兩年前聲稱母親想吃野味,持撿來的土造長槍獵捕一隻山羊、一隻山羌,法院認定長槍的性能比起原住民合法自製獵槍較為精良,依違反槍砲條例判刑三年兩月。

最高檢認為,原審判決需「依原住民文化之生活需要所製造」或「原住民文化所允許之方式製造」之要件始能主張免責,但這種以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免責要件,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也隱含原住民族日後皆不能再自製比以前祖先更精良的獵槍打獵,恐造成原住民族發展特有文化的岐視。

另外,原審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王光祿七月,也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依原住民基本法規定,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只需非基於營利行為,即可在「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範圍內,依法獵捕野生動物;相較早年動保法規定,原住民僅限於「傳統文化」與「祭儀」之必要始得獵捕,法律適用應以有利原住民較妥。

聯合報 記者張宏業、施鴻基/連線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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