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果無償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我國將認定為贈與行為,以變更日當天的保單價值加上同年度內贈與金額,只要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022年起為244萬元),國稅局將要求課徵贈與稅。
依所得稅法等規定,自用壽險保單若受益人為自己,到期給付時免課所得稅。但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壽險及年金保險,其死亡給付應計入受益人最低稅負計算,每戶每年獲得3,330萬元以下則免計。
換言之,如果安排得宜,而且保單給付金額低於3,330萬元,不僅可節省未來遺產稅,於保險給付時亦可大幅降低所得稅負。
然而,官員指出,如果民眾要變更要保人,我國將認定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給他人的贈與行為,按移轉日保單價值認定贈與總額並計贈與稅。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權利,可依照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權利,要保人等同於保單實質持有人。
如果變更要保人,贈與人(送出財產者,也就是原本的要保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244萬元免稅額,則適用10%~20%贈與稅負。
官員舉例,假設母親A買了一張價值500萬的人壽保單,要保人與被保人為自己、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如果人壽保單未涉及重病、高齡、短期、躉繳、密集、舉債、鉅額及要保人與被保人非同一人等情況,當要保人(同被保人)過世時,我國將認定為合理自用保險,其死亡給付免列入遺產課稅,而繼承人獲得保險死亡給付可享有3,330萬元內最低稅負免稅額,幾乎等於免繳所得稅。
然而,若A聽信坊間理專讒言,2022年刻意去更改要保人為女兒,國稅局將依壽險公司資料認定為A贈與給女兒保單行為,依贈與稅級距核課10%稅負,也就是500萬元扣除掉每人每年的244萬元贈與額後,剩下的256萬元中的10%列為贈與稅,即為25.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