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近來民意代表因詐領助理費而身陷囹圄的案件不鮮,以最高法院近來的主流見解,公費助理補助費「不屬議員的實質薪資」。
公費助理費用涉訟之行為,實務上大致分別「人頭型」(假藉人頭冒領)和「差額型」(有實際聘任助理,而將費用自行調配運用於助理薪資及其他費用)兩種類型,若是假藉人頭冒領助理費的「人頭型」行為,至少有偽造文書行為,被認定就是犯罪。

最近幾起地方民代因詐領助理費遭判刑的例子,如甫遭判刑十年五月的高市前議員陳粹鑾,從一審到三審法官見解一致,最高法院指明公費助理補助費「不屬議員的實質薪資」,也不具有對議員個人實質補貼性質,議員實際遴用公費助理,議會才可依條例補助。
南投縣前議員曾振炎因詐領助理費,去年三月遭判刑七年六月定讞,最高法院也在判決中揭示助理費屬助理在職務上取得的報酬,受領人應為該公費助理,而非縣議員本人。新北市前議員王淑慧利用姪女、外甥女等人頭詐領三百萬公費助理補助款,去年三月遭判刑五年確定,姪女證稱只有偶爾幫忙,提供勞務時才能領一、二千元零用錢,被最高法院認定若是公費助理,何必再額外付酬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