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為強化住宅地震基金的承保能力,保險局27日表示,將提高住宅地震基金共保組織的特別準備金收回門檻,由現行2倍提高到3倍,且原本超過2倍的部分可全部當收益沖回,現在改為只能收回1/15。
保險局27日表示,將提高住宅地震基金共保組織的特別準備金收回門檻。(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台灣從2002年開始推動住宅地震保險,且由產險業者共保及地震保險基金、再保、政府等共同承擔可能的賠償損失。
目前住宅地震基金總承擔風險能量已拉高到新台幣700億元,第一層即是產險業者的共保組織,承擔30億元的損失理賠金額;第二層是地震基金承擔170億元,第三層則安排再保險,承擔200億元的風險;第四層又回到地震基金負責160億元,等於地震總損失若超過560億元,則政府是第五層的風險承擔者,要負擔140億元的額度。
原先各產險業者依承保住宅地震險的額度比重,分擔第一層的共保金額,提存特別準備金,若準備金累計逾應承擔限額的2倍後,超出的部分即可全部當收益回收,例如某公司需承擔10億元的風險,當特別準備金已累積達21億元時,1億元則可沖回,認列為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