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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覺失調被告 可裁定緊急監護

#政策 #思覺失調 #緊急監護 #精神疾病 #社會安全
中國時報記者林偉信、陳志賢/台北報導
 
火車殺警及逆子弒母斷頭案,多起精神疾病患者犯罪,卻因法律漏洞恐重返社會,引起爭議。司法院28日提出修法,未來偵審期間法官可裁定「緊急」監護,「判決」監護後也不須定讞,可裁定先執行,落實社會安全網保障。司法院表示,將送行政院會銜,由立院審議。
 
年僅24歲的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遭鄭男刺死,一審認為鄭患有思覺失調症,判無罪、監護5年,鄭交保且因未判決定讞,無法執行監護;桃園梁姓男子在吸毒後產生精神障礙,砍死母親割下頭顱,同樣判無罪,引發社會恐慌。
 
思覺失調被告,可裁定緊急監護。圖/中時電子報資料照
 
具急迫性可做適當處置
 
為強化精神障礙者犯罪的社會安全網,兼顧人權與個案妥適性,司法院昨提出「緊急監護」修正草案;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被告如有精障可能,且具有危害、急迫性,法官可運用這項緊急處分,做適當處置。
 
以逆子弒母斷頭案為例,若立法院審查後順利完成修法,未來法官就算判無罪讓被告交保,檢察官也可提聲請,或由法官依職權裁定,先緊急監護。如果一二審判決監護,法官也可裁定先執行。
 
草案也規定,偵查中緊急監護審查程序,法官訊問時檢察官要到場陳述,且提出必要證據,被告及律師可請求法官給予適當答辯準備,須保障被告訴訟權;緊急監護原因及必要性消滅或不存在,應撤銷監護裁定。
 
法務部提處分期不限5年
 
另緊急監護後,法院審理判決時,如未宣告監護,原來的緊急監護裁定就視為撤銷;判決監護開始執行時,緊急監護尚未執行完畢部分,免予繼續執行,2種監護累計執行期間不得超過法定最長時間5年。
 
司法院表示,未來法官可依據精神鑑定結果,裁定緊急監護或判決監護,被告可送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或依照醫師建議,交由親人監管及固定時間前往門診治療。
 
《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昨說,已提修法規定監護處分期限不限5年,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延長,每次延長以3年為限,且不限次數;每年都要精神鑑定,由法官裁定有無繼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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