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建違約 抵稅款須繳回
2016/11/01 10:38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民間機構投資重大公共建設,若終止契約或完工後不符合重大公共建設規定,其營利事業的法人股東將不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除不得享有租稅優惠外,也須繳回已抵減稅款,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財政部預估,最快明年農曆年後適用。
由於該租稅優惠主要為獎勵民間機構增資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因此若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增資而發行的記名股票,營利事業的法人股東其持有股票時間達四年以上者,可以其取得股票價款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及以後四年度的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但為避免民間機構藉由減資退還股款後再度辦理增資,或募得資金後隨即減資,藉此租稅優惠協助營利事業股東進行租稅規劃,反而失去鼓勵缺錢企業增資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的意義,因此未來彌補虧損以外的減資金額,也同樣不適用投資抵減,營利事業股東也須補繳已抵減稅款,並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已公告修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營利事業股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主因該子法規施行至今已超過14年未翻修,加上去年底母法「促參法」增訂補繳規定,因此今年也同步通盤修正子法規。除了新增上述兩者終止契約、補虧損外的減資不可適用投資抵減,還明確訂定「支出細項」。
官員也舉例說明,若民間機構參與促參案,卻做到一半就停工,或完工後不符合重大公共設施標準,例如坪數與原先契約訂定標準不同,就不適用該租稅優惠,由於租稅優惠在前端會先給予業者,因此政府會追回補繳。若營利事業增資100萬元,且持有股票滿四年,申報營所稅時可投資抵減的20萬元就須繳回。
官員進一步說,為使民間機構確實將所募資金投入該重大公共建設的相關支出,也明定募集資金支應重大公共建設範圍的支出項目,由於現行規範較為籠統,未來規範更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