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刑出爐 不滿友人入侵住宅2男竟拘禁他虐死

2024/08/02 10:03
聯合報記者陳恩惠/綜合報導
 
租住在桃園市中壢區的31歲雲林縣陳姓與同齡黃姓同鄉,不滿曾同住的張姓友人於2023年9月25日下午未經同意自取鑰匙進屋,竟將張帶回租處持棒毆打凌虐,造成張的雙臂肌肉損傷,因橫紋肌溶解及併發症死亡,案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審理、評議,1日傍晚將依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將陳男判處徒刑9年、黃男則判處徒刑10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事實指出,陳、黃與被害張男為朋友關係,去年9月25日下午3點張男未經同意擅自拿取陳男胞妹放置在信箱中的房門鑰匙進屋後,導致陳妹受驚嚇向哥哥投訴,陳、黃在4點前趕回找到離開不久的張,並將他帶回該屋,持棒棍毆打帶至頂樓天台,當晚6點又拿童軍繩綑綁張,黃繼續持棒毆打,造成張多處鈍性瘀傷,雙手上臂內外側大面積暗紫色瘀傷,導致雙上肢肌肉損傷,最後因橫紋肌溶解及其併發症而於到院前死亡。
 

 

 

雲林縣31歲陳姓與同齡黃姓同鄉,不滿張姓友人未經同意侵入住宅嚇到陳的胞妹,竟將張帶回租處持棒毆打凌虐,造成張傷重死亡,桃園地院今天審結宣判,依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將陳男判處徒刑9年、黃男則判處徒刑10年,全案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陳、黃依2人智識程度,可理解他們的傷害行為恐造成被害人死亡,卻仍以鋁製球棒毆打致被害人死亡,造成被害家屬無限傷痛,被告2人犯後雖坦承犯行,迄今未和解,而被害家屬也未原諒2人的犯後態度;本案起因雖然是為了排除被告陳男胞妹住處遭被害張男無故侵入的偶發事件,但被告2人未循合法途徑解決紛爭,以私刑手段毆打被害人致死;考量被告2人於本件犯行中的犯罪支配程度、行為分擔程度等情狀,分別判處陳男9年、黃男10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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